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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朱金容与杨成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朱金容,女,生于1949年4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杨成辉,男,生于1950年2月11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05)仁寿民初字第159号朱金容与杨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杨成辉银行存款35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朱金容。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仁寿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