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执字第6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上海天逸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潍集进出口有限公司、王海航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天逸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潍集进出口有限公司,王海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字第6769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松执字第676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天逸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晓,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潍集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海航,负责人。被执行人王海航,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闸北区。原告上海天逸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潍集进出口有限公司、王海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156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潍集进出口有限公司、王海航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上海天逸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潍集进出口有限公司偿付货款886,279.73元及利息损失10,198.85元;王海航对上海潍集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15,553.5元由上海潍集进出口有限公司、王海航共同负担。本院在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至期,两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为此,本院通过本市房产交易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交易所、银行等金融机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海航名下有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共和新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一套,本院现已查封该房屋,但该房屋之上有渣打银行上海分行的抵押债权,抵押债权数额为1,170,000元,且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故本案不易处置;被执行人上海潍集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有浦发银行闸北支行的银行开户,但该账户已被冻结;被执行人王海航名下有工商银行闸北支行、工商银行提篮桥支行等银行开户,但账户内亦无可供执行的余额。执行中,本院还至上海潍集进出口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XXX弄XXX号楼1201室的经营地实地执行,发现公司目前已停止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航下落不明。除此以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有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线索,故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天逸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潍集进出口有限公司、王海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管忠辉代理执行员路仁忠代理执行员胡光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张华麟审 判 长 管忠辉代理审判员 路仁忠代理审判员 胡光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华麟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