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宽伍与李成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宽伍,李成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324-1号申请执行人:张宽伍,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李成江,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身份证号34032319650730731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固民一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成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成江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成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成江在金融机构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成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748.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红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单莉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