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洪方撑、卢永强与卢永强、杨明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方撑,卢永强,杨明娟,临海市同信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408号原告:洪方撑。委托代理人:郑志慧,浙江郑和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永强。被告:杨明娟。被告:临海市同信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东塍镇下街村。法定代表人:周于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方撑与被告卢永强、杨明娟、临海市同信工艺品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童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