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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洪方撑、卢永强与卢永强、杨明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方撑,卢永强,杨明娟,临海市同信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408号原告:洪方撑。委托代理人:郑志慧,浙江郑和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永强。被告:杨明娟。被告:临海市同信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东塍镇下街村。法定代表人:周于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方撑与被告卢永强、杨明娟、临海市同信工艺品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童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