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崇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嵊州市盈拓贸易有限公司与嵊州市佰昊五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盈拓贸易有限公司,嵊州市佰昊五金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崇商初字第40号原告:嵊州市盈拓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美丽。被告:嵊州市佰昊五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铭。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盈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佰昊五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嵊州市盈拓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海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