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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董井友与重庆宝光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井友,重庆宝光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0591号原告董井友,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郑昌勇,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宝光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草堂镇天坪村7社,注册号500236000006392。法定代表人王春晓,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井友与被告重庆宝光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井友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井友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董井友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井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董井友负担。审判员 吴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曹海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