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执字第7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42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玉涛,朱玉玺,赵清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797-3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被执行人朱玉涛。被执行人朱玉玺。被执行人赵清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0)临罗商初字第19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朱玉涛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玉涛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于天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