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陆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兴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辩护人韦某检,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叶某志,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公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及其辩护人韦某检、叶某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10月23日期间,被告人陆某在来宾市兴宾区某厂厂部某市场78号门面摆摊接收赌徒赌博“六合彩”的赌资,然后上报给邱某威,邱某威按照陆某上报赌资的百分之十或者百分之三给陆某“水钱”。至案发时,陆某共接收赌徒赌博“六合彩”的赌资104715元。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和条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陆某及其辩护人韦某检、叶某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但均认为“数额没有那么多”,辩护人韦某检、叶某志还认为“被告人陆某属从犯”。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10月23日期间,被告人陆某在来宾市兴宾区某厂厂部某市场78号门面摆摊接收赌徒赌博“六合彩”的赌资,然后上报给邱某威,邱某威按照陆某上报赌资的百分之十或者百分之三给陆某“水钱”。2014年10月23日19时许,陆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从陆某处扣押陆某用于记录接收赌徒赌博“六合彩”赌资的帐本8本。经核对帐本计算,陆某至案发时共接收赌徒赌博“六合彩”的赌资10471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系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23日在工作中发现。查处经过,证实陆某于2014年10月23日19时许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23日21时许对陆某的住处进行搜查,搜查得陆某用于记录接收赌徒赌博“六合彩”赌资的帐本8本,并依法扣押归案。帐本,证实陆某在该帐本记录其于2014年6月至10月23日共接收赌徒赌博“六合彩”的赌资104715元。辨认笔录、辨认相片、辨认照片、被辨认人信息,证实覃某明从12张不同女性正面相片中辨认出陆某是接收其赌博“六合彩”的赌资的人。2、证人证言何某康、韦某旧、张某缺、莫某帅、连某安、覃某明均证实陆某在来宾市兴宾区某厂厂部某市场78号门面摆摊接收赌徒赌博“六合彩”的赌资。莫某帅、连某安、覃某明还证实陆某接收其赌博“六合彩”的赌资。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陆某在公安机关供述,其于2014年6月开始在来宾市兴宾区某厂厂部某市场78号门面摆摊接收赌徒赌博“六合彩”的赌资,然后上报给邱某威,邱某威按照陆某上报赌资的百分之十或者百分之三给陆某“水钱”。至2014年10月23日19时许,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从其处扣押其用于记录接收赌徒赌博“六合彩”赌资的帐本8本。经公安机关拿帐本8本与其核对计算,其至案发时共接收赌徒赌博“六合彩”的赌资104715元。其开设赌场期间共获利5000多元。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至案发时共接收赌徒赌博“六合彩”的赌资104715元的事实,有被告人陆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书证帐本等证据证实,且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因此,被告人陆某及其辩护人韦某检、叶某志提出“数额没有那么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陆某自己在自家门面摆摊接收赌徒赌博“六合彩”的赌资,然后上报给邱某威,邱某威按照陆某上报赌资的百分之十或者百分之三给陆某“水钱”,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不存在主从犯之分,因此,辩护人韦某检、叶某志提出“被告人陆某属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和条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陆某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主动缴纳罚金25000元及退出非法获利5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陆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何基吉审 判 员 韦丽芬人民陪审员 覃周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