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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南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包某甲与包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甲,包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南民初字第115号原告包某甲,男,1945年5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钟华声,宁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包某乙,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甲诉被告包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   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米色木日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