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楚雄市凯鑫矿粉建材有限公司与杨连生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雄市凯鑫矿粉建材有限公司,杨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楚雄市凯鑫矿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紫溪镇箐上村委会大石铺羊干坡。组织机构代码证:55512112-1。法定代表人:张华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坚,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连生,男,1955年8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个体工商,住牟定县新桥镇冷水村委会杨大山村**号。申请执行人楚雄市凯鑫矿粉建材有限公司依据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连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被执行人杨连生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楚雄市凯鑫矿粉建材有限公司人民币2643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连生依照(2014)牟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赔付款项的事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明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罗朝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