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诉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赵呈群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赵呈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中民诉终字第00001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呈群。 上诉人赵呈群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诉初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在南通龙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银川市金凤区宝湖天下小区工地工作时受伤,并经工伤鉴定,因鉴定需要由上诉人垫付了鉴定费用,上诉人多次向公司索取该项费用。在上诉人诉至原审法院后,原审法院以一事不再理为由,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就其工伤待遇赔偿问题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已由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判决书亦发生法律效力。现上诉人就该赔偿问题再行提起民事诉讼,有违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宗建 审判员 邵 玲 审判员 杨新祥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任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