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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郯执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密国划拨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海涛,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郯执字第790号申请执行人杜海涛,男,1972年8月5日生,住郯城县。被执行人密国,男,1972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郯民初字第149号民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密国在工商银行郯城支行的工资账户存款2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学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