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郯执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密国划拨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海涛,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郯执字第790号申请执行人杜海涛,男,1972年8月5日生,住郯城县。被执行人密国,男,1972年3月12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郯民初字第149号民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密国在工商银行郯城支行的工资账户存款2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学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