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民申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北京洁丽雅保洁有限公司与杜克刊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洁丽雅保洁有限公司,杜克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申字第23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洁丽雅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冉秀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玉勇,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克刊,男,汉族,1966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翼,达州市通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再审申请人北京洁丽雅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丽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杜克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达中民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洁丽雅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及到加班的问题,劳动者应负有举证责任,而杜克刊一、二审均没有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一、二审法院查明了杜克刊系自行辞职,但二审法院仍然错误维持了一审有关洁丽雅公司给付杜克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判项。社会保险是一种行政行为,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畴,而一、二审法院予以审理、判决不当。综上,洁丽雅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杜克刊提交意见称:洁丽雅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关于加班和综合计时制度,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的规定,职工每年工作时间应在2080小时内(每周40小时)。事实上,洁丽雅保洁员工的工作时间远远超出了这一法定标准。保洁时间通过动车运行的时刻表可以推知,无需举证证明。如果洁丽雅公司不能列举杜克刊有旷工、迟到的情形,那杜克刊主张的工作时间是成立的。关于自动辞职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变更合同内容,尤其是工作地点,需要双方协商、书面变更。本案根据杜克刊提供的劳动合同和招聘启事,可以确定杜克刊的工作地点在达州,变更工作地点,必须与杜克刊进行协商。证据显示,2013年2月4日,洁丽雅公司发文将杜克刊调动至成都动车所工作。2月8日又发文,将杜克刊不去成都工作定性为擅自脱岗、自动辞职,并更换工作牌禁止杜克刊进站上班。洁丽雅公司把工资结算与辞职申请捆绑在一起违法。关于保险问题,杜克刊的请求是要求洁丽雅公司依法交纳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杜克刊向法院诉请主张于法有据。本院认为:关于杜克刊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再审理由。一、二审法院根据洁丽雅公司提供的杜克刊的工资表,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杜克刊有节假日及年休假加班,节假日加班工资未足额发放的事实存在,从而认定杜克刊在节假日及年休假期间应享有加班工资,既有事实依据亦有法律依据。洁丽雅公司再审提出称二审认定杜克刊加班的事实无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洁丽雅公司提出杜克刊系自行辞职、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关于洁丽雅公司给付杜克刊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错误的再审理由。根据查明的事实,杜克刊与洁丽雅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杜克刊的工作地点系西南片区。洁丽雅公司后将杜克刊的工作地点由达州火车站变更至成都。工作调动虽然不违反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但洁丽雅公司在调动工作地点后并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从而促使杜克刊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的规定,以及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在一审法院判决洁丽雅公司向杜克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洁丽雅公司有关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洁丽雅公司提出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畴,二审法院予以审理、判决不当的再审理由。洁丽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用工,未给劳动者杜克刊缴纳社会保险已违法。法院不受理是因为如果存在判决不能执行的情况,将导致劳动者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对于本案,本院在审查期间了解到,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明确表示对法院判决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建立社保档案缴纳养老保险予以支持。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判决洁丽雅公司按照当地社保政策为杜克刊补办社会保险手续并无不当。因此洁丽雅公司提出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畴的再审理由不成立。综上,洁丽雅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洁丽雅保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文代理审判员 吉家涛代理审判员 张 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叶玉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