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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紫执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2014]紫执字第00177号廖某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紫执字第00177号申请人廖某某,女,1960年8月22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68年9月15日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廖某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紫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郑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廖某某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为18000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廖某某和被执行人郑某某于2015年2月6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郑某某当场支付申请人廖某某借款逾期利息7512元,下余180000元被执行人郑某某在2015年3月30日前全部还清,同时支付利息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2014)紫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执行费1300元,由被执行人郑某某承担。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全执行员 苏武榜执行员 王洪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卢贤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