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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行监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王方正请求撤销精神病司法鉴定并赔偿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方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津高行监字第000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方正。申请再审人王方正因请求撤销精神病司法鉴定并赔偿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行诉终字第4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方正申请再审称:精神病司法鉴定,只针对公安、法院等机关的申请而实施,是行政机关技术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两审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申请再审人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两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并审理本案。本院认为:精神病司法鉴定并非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故申请再审人要求撤销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一并提出的经济损失赔偿诉讼请求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两审裁定不予受理申请再审人的起诉正确。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事项和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王方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方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 力代理审判员 刘 迪代理审判员 张广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寇秉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