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姜某。被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人姜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某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某在银行的存款,用于偿还本案的债务。现被执行人杨某已经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姜某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关于杨某向姜佰玲支付2014年4月至2014年11月共8个月的4000元小孩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品全审 判 员 黄春先代理审判员 吴勇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梁照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