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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郑星霖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星霖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823号罪犯郑星霖,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2009)仓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星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继续追缴被告人郑星霖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2300元,予以返还被害人郑燕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星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郑星霖已缴纳人民币违法所得94000元,其中上次减刑时违法所得2000元,本次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9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郑星霖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星霖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郑星霖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郑星霖在考核期内,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星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次缴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20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红波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