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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四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某某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特字第10号申请人:张某。2015年2月2日,申请人张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美利坚合众国加州马德拉县高等法院所作出的案件号为S7L001254的离婚判决书的效力,该离婚判决书的结果为张某与某某离婚,婚姻关系终止日期为2012年3月10日。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利坚合众国加州马德拉县高等法院所作出的案件号为S7L001254的关于张某与某某离婚判决书中的离婚部分,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美利坚合众国加州马德拉县高等法院所作出的案件号为S7L001254关于张某与某某的离婚判决书中离婚部分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诉讼费人民币500元,由申请人张某承担。本裁定不得上诉。审 判 长  吴 松代理审判员  邰越群代理审判员  崔 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书、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