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张优化与周中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优化,周中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0208号原告张优化,男,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周中映,男,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优化诉被告周中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优化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优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优化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琼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