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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民初字第2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刘寿勇与侯怀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寿勇,侯怀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2797号原告刘寿勇。被告侯怀雨。本院2015年2月9日开庭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刘寿勇承担。审 判 长  邢炳兰审 判 员  宋义军人民陪审员  迟张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