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民初字第2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刘寿勇与侯怀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寿勇,侯怀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2797号原告刘寿勇。被告侯怀雨。本院2015年2月9日开庭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刘寿勇承担。审 判 长 邢炳兰审 判 员 宋义军人民陪审员 迟张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