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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官法执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5-23

案件名称

张某1、王应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某1;王应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官法执字第178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男,200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法定代理人张某2,男,1982年2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系张某1的父亲。被执行人王应苍,男,1953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申请人执行人张某1与被执行人王应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官民一初字第2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1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649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应苍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且该款已全部发还于申请执行人张某1,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民一初字第27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武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海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