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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钱国中与钱国先、钱国春、钱国福、王正和、王国富、廖国有、廖国金、廖国中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国中,钱国先,钱国春,钱国福,王正和,王国富,廖国有,廖国金,廖国中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9号原告:钱国中,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钱学云,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初中文化,现住会东县会东镇园丁街。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钱学勇,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医生,大专文化,住会东县会东镇政通路11号3幢8号。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钱国先,男,1967年3月4日出生。(现任会东县撒者邑乡撒者邑村村长)被告:钱国春,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现任会东县撒者邑乡撒者邑村3组组长)被告:钱国福,男,1973年1月1日出生。被告:王正和,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被告:王国富,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被告:廖国有(廖国友),男,1966年3月4日出生。被告:廖国金,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未到庭)被告:廖国中,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国中与被告钱国先、钱国春、钱国福、王正和、王国富、廖国有、廖国金、廖国中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国中以出现有新的证据,原有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国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国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姚 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兴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