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无诉保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谢维好解除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无为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谢维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诉保字第00003-1号申请人:安徽省无为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无城镇。法定代表人:赵孟宏,董事长。被申请人:谢维好,男,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无诉保字第00003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因被申请人谢维好对担保债务已履行,现安徽省无为县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谢维好所有的座落于无为县襄安路永新公司院内办公楼101-104(房产权号0084**);座落于无为县襄安路城西派出所东侧商住楼1-2层329.44㎡(房产权号0040**);座落于无为县君临四季花都10幢负102室(房产权号0241**)房屋的查封和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谢维好所有的座落于无为县襄安路永新公司院内办公楼101-104(房产权号0084**);座落于无为县襄安路城西派出所工业区侧商住楼1-2层329.44㎡(房产权号0040**);座落于无为县君临四季花都10幢负102室(房产权号0241**)房屋的查封和银行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何义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