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张辉与孙登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孙登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193号原告:张辉,男,1973年7月26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孙登超,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与被告孙登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葛乃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辉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辉负担。审判员 葛乃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