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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彭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伟邦与伊国栋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邦,伊国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彭民初字第45号原告刘伟邦,男,汉族,农民。被告伊国栋,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邦与被告伊国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邦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邦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刘伟邦负担。审判员  王红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珠莹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