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葛洲坝执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玉梅与胡玉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梅,胡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葛洲坝执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梅。被执行人胡玉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01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玉敏的银行存款38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泽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