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张伟与安徽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苗长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安徽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苗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安徽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6293394-2。法定代表人:吕义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苗长友,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07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苗长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联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苗长友在三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张伟医疗费等共计69758.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苗长友的银行存款8475元至怀远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怀远县支行,账号:29×××66);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苗长友剩余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立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