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叶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76号原告叶某,农民。被告韩某,厨师。原告叶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被告韩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性不同,婚后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吵打,被告不务正业,不思进取,不尽家庭义务,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韩某辩称,我们婚后感情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现随原告生活。因家务琐事,原、被告发生矛盾,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有子女,双方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可以通过充分的沟通予以化解,且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本院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今后,双方要多注意感情上的交流和沟通,遇事冷静处理,多做自我批评以取得对方的理解,共同维持家庭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叶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占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炜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