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日民一终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日照市东港区昊达石料厂与莫晓根、钱华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民一终字第9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市东港区昊达石料厂,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黄泥崖村。法定代表人尹伟,经理。委托代理人卢绪民,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晓根,男。委托代理人王名成,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钱华兵,男。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昊达石料厂因与被上诉人莫晓根、原审被告钱华兵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2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昊达石料厂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昊达石料厂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昊达石料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昊达石料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尚 华审判员 刘玉玉审判员 高月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