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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中法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贾吉亮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吉亮,濮阳市雄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濮中法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贾吉亮,男,汉族,1964年6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冠军,濮阳市华龙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濮阳市雄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化工一路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宗翠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濮阳仲裁委员会2013年8月16日作出的(2013)濮仲经裁字第026号裁决书,于2014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濮阳市雄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濮阳市雄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日前履行濮阳仲裁委员会(2013)濮仲经裁字第026号裁决书,但被执行人濮阳市雄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濮阳市雄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有预期应得的工程款等收益,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4)濮中法执字第4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濮阳市雄风��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预期收益工程款等收益10万元予以冻结。2015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贾吉亮向本院申请,同意被执行人濮阳市雄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82000元,自愿放弃余下所有款项。现被执行人濮阳市雄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将83185元(含执行费1185元)交至本院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濮阳市雄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工程款1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凌燕审 判 员  蔡晓军代理审判员  杨庆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