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伊垦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陈例与新疆宏远建设集团公司宏生建筑有限公司、周宇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例,新疆宏远建设集团公司宏生建筑有限公司,周宇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伊垦民初字第212号原告陈例,务工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新谊,新疆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宏远建设集团公司宏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第四师六十九团团部。法定代表人刘文生,经理。被告周宇宏,第四师六十一团七连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例诉被告新疆宏远建设集团公司宏生建筑有限公司、周宇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80元,由原告陈例负担。审 判 长 贺东代理审判员 李峰代理审判员 薛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