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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4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丁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娟,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关镇增光村第八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491-2号原告丁娟,学生。被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关镇增光村第八村民小组。负责人吴志江,组长。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4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城关镇增光村第八村民小组以吴志江名义在银行的存款(账号8501801210000005405381)6075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肖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