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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微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微民初字第932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苏刚、张辉,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农民。法定代理人刘某。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刚、张辉,被告胡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婚介中心于2013年8月3日介绍认识,后××××年××月××日在微山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婚前并未充分了解,婚后发现被告先天性无子宫、无阴道,无法履行夫妻义务及生育的事实。被告无法尽作为配偶的义务,双方无法建立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婚后原告一直找被告父母协商离婚,被告及父母拒不同意。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万元及“三金”(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张某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微山县韩庄镇马山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张某于2013年10月份外出打工,未在微山县韩庄镇马山村居住的事实。3、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病案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胡某系先天性无子宫、先天性无阴道,并在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4、(1)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的父亲胡忠良的通话的视听资料1份;(2)通话记录一份;上述证据用以证明被告方隐瞒被告胡某情况及原告张某给付三金等彩礼共计38000元的事实。5、微山县××人联合会的资料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胡某智力××,等级为4级的事实。被告胡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说的不是事实,当时媒人已经说清楚了,只能洗衣服,不能赚钱,因为瘦不能生育,这些原告都知道,原告一分钱也没给过,也没有彩礼,一分钱没有要过,彩礼没有过,三金也没有。被告胡某没有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胡某没有异议,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纠纷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有效性予以确认。经庭审质证认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综合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3年8月3日经婚姻中介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微山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份,原告张某外出打工。被告胡某系智力××,等级为4级,其法定监护人为刘某。被告胡某方在婚姻中介见面时告知原告张某被告胡某不能生育,但是隐瞒了其存在生理缺陷的事实。2014年5月,被告胡某经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为先天性无子宫、先天性无阴道,并住院治疗。原告张某给付被告胡某见面礼、“三金”等彩礼共计38000元。被告胡某的婚前财产有三组合衣橱、海尔挂式空调一台、微波炉一台、冰箱一台、电水壶一个、电饭锅一个、电动车一辆、电视柜一个、25寸电视机一台。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介绍中心介绍认识,在很短的时间内结婚,原被告之间的婚前了解不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原告张某外出打工至今,加上被告系智力××,原被告之间没有很好的沟通,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虽然主张已告知原告其不能生育,但是隐瞒了其系因生理缺陷导致不能生育,构成了对原告的欺骗。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足,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婚前财产(嫁妆)应归其所有,原告主张嫁妆系用其彩礼中的18000元购买的,但是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本院对该辩驳理由不予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但是没有提供证据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况,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离婚。二、被告胡某的婚前财产(嫁妆)归其所有:三组合衣橱、海尔挂式空调一台、微波炉一台、冰箱一台、电水壶一个、电饭锅一个、电动车一辆、电视柜一个、25寸电视机一台。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种道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