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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吴志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志斌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586号罪犯吴志斌,男,汉族,1959年1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2009)哈刑二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志斌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返还被害人;继续追缴其余赃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0日以(2012)黑刑执字第68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根据该犯减刑后的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均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提出,罪犯吴志斌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工种为卫生员,该犯每天认真完成打扫监舍内卫生,任劳任怨。为此,建议对罪犯吴志斌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志斌因集资诈骗犯罪尚有赃款人民币5049928元,至今未予退缴;财产刑亦未执行。该犯曾因犯诈骗罪被两次判刑,系累犯。本院认为,罪犯吴志斌作为金融诈骗犯罪罪犯,诈骗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巨额赃款至今未退缴,给被害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社会影响未能消除,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㈢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志斌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雅莉审判员  徐 向审判员  刘淑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姜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