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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俊云与刘全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2015)南民初字第0282号原告王俊云,女,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大学东村11号平房,居民身份号码120104197306096229。委托代理人韩铁林,天津市和平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全胜,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卫安北里8号楼3门403号,居民身份号码120104196812055134。委托代理人肖凯超,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云与被告刘全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云于2015年0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云撤回起诉。案件受���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少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