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关宏伟与常忠轩、刘晓茹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宏伟,刘晓茹,常忠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04-2号申请执行人关宏伟,女,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刘晓茹,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胜利街一组被执行人常忠轩(身份证号×××),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阿城区工商局干部,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一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商四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关宏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晓茹、常忠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该协议签订之日被执行人刘晓茹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2015年5月1日前余款全部给付。现双方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10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