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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刘加波犯盗窃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加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200号罪犯刘加波,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2010)沅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加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追缴赃款一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9年12月13日交付执行,2010年1月12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主犯。本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00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23日起异动后至2018年2月2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加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思想根源,注重思想本质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无任何违规记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学习认真,考试成绩较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制鞋全检劳动岗位上,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期内共获综合考核分117.2分(挂档分104.8分)。沅江市司法局意见:建议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罪犯奖惩审批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加波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加波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光辉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