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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成全与罗永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全,罗永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0117号原告:李成全,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罗永礼,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7910204754.原告李成全被告罗永礼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成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永礼经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成全诉称:被告罗永礼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12年8月8日、2012年8月2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30000元,两笔合计借款50000元。被告并为原告出具了两份借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该借款,被告久拖不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及时偿还借款50000元。被告罗永礼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罗永礼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12年8月8日、2012年8月2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30000元,两笔合计借款50000元。被告并为原告出具了两份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两笔借款,被告久拖不予偿还。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李成全提供的本人的身份证、被告罗永礼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两份及原告的相应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罗永礼向原告李成全两笔借款合计50000元未还属实。被告罗永礼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永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抗辩权的放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永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成全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罗永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顾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