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立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妹霞因与被申请人刘振铎、颜爱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妹霞,刘振铎,颜爱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立民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妹霞,女,汉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振铎,男,汉族,1948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颜爱菊,女,汉族,1947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再审申请人李妹霞因与被申请人刘振铎、颜爱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0814号民事判决和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漯民一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李妹霞与被申请人刘振铎、颜爱菊达成和解,李妹霞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李妹霞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妹霞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跃民代理审判员 刘俊杰代理审判员 张 珂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