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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程永安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永安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56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永安,男,199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永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碧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永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0月23日晚上,被告人程永安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合成村榕胜新路某205房容留李某没、欧阳某某及“阿辉”、“阿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4年10月24日12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广隆工业区龙记面馆门口抓获被告人程永安及李某某、欧阳某某。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程永安的供述及对证人欧阳某某、李某某的辨认笔录,对冰毒检测结果、吸毒地点、房屋钥匙的指认笔录;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程永安和证人李某某、欧阳某某的辨认笔录;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程永安和证人欧阳某某的辨认笔录,对吸毒地点、房屋钥匙、毒品检测结果的指认笔录;4.证人欧阳某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程永安和证人李某某的辨认笔录,对吸毒地点、房屋钥匙、毒品检验结果的指认笔录;5.抓获被告人程永安的经过;6.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7.毒品现场检测报告及告知书;8.检查笔录;9.扣押物品清单;10.被告人程永安的户籍证明;11.租赁合同书;12.说明;13.现场勘查记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程永安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永安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永安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永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永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永安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妨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永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永安在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永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永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杏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