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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薛斌与安徽首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1135号原告:薛斌,男,1969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安徽首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徐虎,公司总经理。原告薛斌与被告安徽首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薛斌负担。审判员  邹莹玖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夏跃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