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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洋民初字第0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季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洋民初字第0953号原告季某。法定代理人陈某。被告肖某。委托代理人李鹤新,如东县长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炳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法官助理 陈庭庭书 记 员 蔡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