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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2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蒋莉与蒋雷春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莉,蒋雷春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504号原告:蒋莉,农民。法定代理人:王鸳鸳,居民。委托代理人:吴列权。被告:蒋雷春,居民。原告蒋莉与被告蒋雷春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莉起诉称:1997年1月27日,原告蒋莉与蒋来勇登记结婚。2007年5月7日,经蒋来勇母亲丁翠娥及蒋来银、蒋来勇、蒋雷春三兄弟共同协商分家,原告丈夫蒋来勇分得泉村东桥头三间房屋(东面至东溪,南面路外侧蒋松弟,西面朱汝春各自墙为界,北面路外侧旭光田)。2008年2月24日,原告夫妇在岳父母的帮助下对三间房屋改造,扩建为四间半,6月底升至三层,9月底建成了四间半五层房屋(以下简称讼争房屋)。被告蒋雷春在升第四层时,出资购买第四层空板,之后一直侵占建造好的房屋,至今不肯归还。请求:1、确认坐落于画水镇黄田畈泉村东桥头四间半房屋(东面至东溪,南面路外侧蒋松弟,西面朱汝春各自墙为界,北面路外侧旭光田)归原告蒋莉、蒋来勇夫妇共同所有;2、判令被告归还非法侵占的四间半房屋。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诉请确认涉案房产归原告和蒋来勇共同所有,蒋来勇作为共同共有人,应作为原告参与到本案中来。因蒋来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妻蒋莉,即本案原告系四级智力残疾,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其母亲丁翠娥,已于2014年12月25日去世,故作为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蒋来勇的监护人应先依法定程序予以确定。故本案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赖黎霞人民陪审员  虞 萍人民陪审员  许纪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陆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