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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英杰、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与黎其恕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杰,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黎其恕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96号原告李英杰。原告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刘陆峰,系该所主任。被告黎其恕。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杰、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黎其恕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杰、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英杰、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杰、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英杰、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承担。审判员 汪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文昌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