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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民初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任某与许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铜民初字第2360号原告任某,打工。被告许某甲,农民。原告任某诉被告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任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某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诉称,2006年,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许某乙。婚后一段时间,双方感情尚好,但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之后,被告的丑陋脾气暴露无遗。从2012年开始,原告及被告家人发现其开始赌博,之后赌博成性,所欠下的12万元高利贷家里人帮他还清。被告承诺以后不再赌博,但恶性难改,多次欺骗家里人帮其还债,故又再次帮其还赌博欠款11万元。2014年7月15日,原告再次发现被告的所有行为举动都是欺骗,其父母也支持原告与其解除婚姻。原告认为,被告的恶劣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解除痛苦的婚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许某甲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双方开始自由恋爱,后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许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初期,原被告双方感情尚好。但从2012年开始,被告许某甲开始赌博,并逐渐养成恶习。从2012年至2014年,被告许某甲陆续大量向他人借款。在款项不能归还后,许多债权人陆续向原告及被告许某甲的父亲许成武索要借款,不得已的情况下原告任某及其公公许成武为其归还了大量款项。但之后,被告许某甲仍不能改正,继续向他人借高利贷。2014年夏季,被告许某甲因高利贷等问题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仍有部分人员陆续向原告及许成武要款,但其已没有能力归还,甚至对家庭生活已经造成很大困难。2014年7月30日,原告任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证人张某及被告许某甲的父亲许成武的证言、被告许某甲向他人借款的大量借据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被告许某甲有赌博恶习且不予改正,原告要求离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任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二、婚生子许某乙由原告任某抚养,被告许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婚生子能独立生活为止。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303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刘家合人民陪审员  刘晓东人民陪审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