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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李长令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令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巨刑初字第26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长令,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巨野县。2007年因犯诈骗罪被成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7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2008年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09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北京市石景山分局抓获,7月22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巨野县看守所。巨野县人民检察院以巨检公刑诉(2014)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长令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凤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长令及被害人张某某诉讼代理人吕高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份,被告人李长令为骗取他人钱财,谎称已经离婚,家庭条件优越,冒用张国峰的名字,嬴得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后骗取张某某的金项链等首饰及玉手镯、笔记本电脑等物品一宗,卖与他人,经鉴定,金项链、金手链、金吊坠价值人民币4525元;2014年1月12日至3月6日,被告人李长令又编造其朋友结婚给宝马车改零件及买门市房等各种虚假理由,骗取张某某现金人民币二十七万余元,被其挥霍。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书证户籍证明等、证人程某某等证言、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被告人李长令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长令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长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长令于2013年12月份为骗取他人钱财,谎称已经离婚,家庭条件优越,冒用张国峰的名字,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14年1月12日至3月6日,被告人李长令先后编造朋友结婚、给宝马车改零件及买门市房钱款未到位等各种虚假理由,骗取张某某现金人民币二十七万余元,及金项链、金手链、金吊坠及玉手镯、笔记本电脑等物品一宗,卖与他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鉴定,黄金项链、手链、吊坠价值人民币4525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书证(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李长令于1971年8月30日出生。(2)巨野县公安局抓获证明,证实2014年7月17日晚20时,北京市石景山分局将犯罪嫌疑人李长令抓获归案。(3)(2007)成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长令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5月15日被成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8)巨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长令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7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4)(2009)鲁任释证字第273号释放证明书(存根),证实罪犯李长令犯诈骗罪于2009年7月27日被减刑释放。(5)中国农业银行巨野城区分理处借记卡对帐单、山东农信客户回单,证实2014年2月13日至3月6日张某某银行卡存取款情况。(6)巨野县民政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实李长令于2012年12月18日与朱某某登记结婚。2、被害人陈述张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12月其与李长令当时他自称叫张国峰认识后,李长令谎称已离婚,户口在济南,家庭条件很好,答应与其结婚,其就相信了他,二人处对象期间,李长令多次编造朋友结婚、给宝马车改零件、购买门市房等虚假理由,先后六、七次骗取其现金人民币27万余元及黄金手链、笔记本电脑等,这些钱大部分都是向家人与朋友借的。证人证言(1)李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2日朋友张某某用房产做抵押向其借款八万元,几天后说被人给骗了,后张某某从其亲戚那里借钱将借款归还。(2)张某甲、张某乙等证言,证实2014年2、3月份张某某以买门面房、男友父母出车祸急需用钱看病为由向家人借钱,后张某某说钱都让一名自称叫张国峰(李长令)的男子骗走了。(3)张某乙证言,证实其小姑张某某被李长令,自称叫张国峰的人自2013年12月到2014年3月骗走了二十七万余元,这个人谎称户籍是济南的,家里条件很好很有钱,假装跟张某某谈恋爱,并答应与她结婚,这期间把张某某的钱骗走了。(4)苗某某证言,证实其与李长令是朋友关系,与李长令经常在一起玩牌,李长令输钱之后,都是给一名叫张某某的要钱,当时知道她是李长令的女朋友,2014年2月27日其跟着李长令去张某某上班地地方拿过银行卡,还有三万元现金,后从银行卡中取了二万元,李长令把这些钱基本都用在赌博上了。(5)程某某证言,证实与李长令是朋友关系,2014年2、3月份李长令以假名字,借与张某某谈恋爱的名义,赢得信任后骗钱,其跟着李长令找张某某拿过三、四次钱。(6)尹某某证言,证实朋友张某甲的妹妹张某某被一男子利用假名字,以恋爱和结婚的名义骗走了二十七万余元,其替张某甲给过张某某两次钱,一次张某甲说张某某买门面房需要三万元现金,第二次说张某某欠别人八万元,让其先给张某某。(7)李某某(大义镇某某村支部书记)证言,证实李长令没有其他名字,没有正式工作,家里过得很穷,经常在外行骗,曾被公安机关因诈骗处理过。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黄金吊坠、黄金项链、黄金手链,共价值人民币4525元;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长令供述,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其假称是张国峰,对张某某说家里很有钱,以谈恋爱的方式,取得信任后,编造各种理由多次骗取张某某现金人民币27万余元用于赌博,另外还骗取了张某某黄金项链等首饰及笔记本电脑等物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长令在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长令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长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判后十日内交纳。)二、责令被告人李长令将未追退的赃款赃物共计人民币274525元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艳波审 判 员  姜福兰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冯 冲第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