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四终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四终字第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1972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男,194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丙,女,1968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丁,女,1980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上诉人刘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2014)内民一初字第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甲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甲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5元,由上诉人刘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振防代理审判员 郑延铎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雪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