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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民初字第27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周业东、江苏港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港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瑞祥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业东,江苏港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瑞祥建设有限公司,郑华,宿迁市公路管理处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民初字第2795-1号原告周业东,居民。委托代理人刘超,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港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河东路51号。法定代表人丁国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瑞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北工业园区海宁路10号(混凝土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赵明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高波,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华,居民。被告宿迁市公路管理处,住所地宿迁市洪泽湖路西首交通局。法定代表人罗春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业东诉被告江苏港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瑞祥建设有限公司、郑华、宿迁市公路管理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业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周业东负担。审 判 长  宋军明人民陪审员  凌海波人民陪审员  韩华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