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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高民申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8-02

案件名称

董成泽、瑞丽市瑞丽农场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成泽;瑞丽市瑞丽农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高民申字第8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成泽,男,1967年8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瑞丽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瑞丽市瑞丽农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瑞丽市瑞宏路11号。法定代表人:高洪军,该肇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彭涛,男,瑞丽市农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波,云南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董成泽因与被申请人瑞丽市瑞丽农场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董成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鹏审 判 员  杨玉华代理审判员  农红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