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禹民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诉被告郭双印、李春侠、张兴文、张红娟、赵红刚、杨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郭双印,李春侠,张兴文,张红娟,赵红刚,杨向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金初字第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负责人张凤涛,系该行行长。被告郭双印,男,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李春侠,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兴文,男,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张红娟,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赵红刚,男,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杨向辉,女,汉族,住禹州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诉被告郭双印、李春侠、张兴文、张红娟、赵红刚、杨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审 判 长  温应林人民陪审员  段宏伟人民陪审员  邵华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罗小乐 百度搜索“”